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96年9月13日台國(一)字第0960137551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教育部台國(一)字第0960177664C號令修正

  1.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2. 照顧對象:本要點照顧對象為就讀公立高中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之下列家庭之在學學生: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
    3. 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3. 實施學校:全國公立高中職(含公立完全中學高中部及公立完全中學國中部)及公立國民中小學。
  4. 實施期程: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實施。
  5. 實施方式
    1. 由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所轄學校中協調一所學校,代表所轄各校 統籌向內政部申請勸募許可。
    2. 設立專戶:
      1. 由學校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2. 專戶名稱:○○直轄市、縣(市)○○(學校)教育儲蓄專戶。
      3. 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內政部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內政部同意後於三年期限內動支。
      4. 本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並應設置捐款專戶專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
    3. 學校應於本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及有關訊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採四聯式,捐款人、學校、財政局、教育局各執一聯)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4. 欲捐款者得指定捐款用途,並得至學校或本部建置之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6. 專戶之勸募所得包括下列款項
    1. 本部學產基金捐贈款:
      1. 九十六學年度由本部學產基金捐贈經費,作為學校開戶費用;其捐贈標準及數額如下:

學校類別

A

B

C

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
各校總學生數
五百零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人至五百人
一百人以下
捐贈金額
新臺幣四萬元
新臺幣五萬元
新臺幣六萬元
新臺幣二萬元
    1. 本部學產基金捐贈款撥款程序如下: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學校:由本部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再 轉撥學校。
      2. 國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由本部撥付學校。
    2. 校友、家長、善心人士等之捐款。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捐贈款。
  1. 捐款用途及補助標準
    1. 學校所獲捐款應用於補助第二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依其指定用途支用;其有賸餘者,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2. 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3. 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並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2. 行政組織
    1. 本部應邀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諮詢顧問,提供本部推動教育儲蓄戶之相關諮詢意見。
    2. 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負責推動與督導國立高中職及直轄市、縣(市)各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及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其人員組成及運作方式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 學校應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負責其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3. 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1.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學校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2. 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4. 捐款者之獎勵: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獎勵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5. 徵信
    1. 學校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許可函示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其得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或於本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布徵信資料。
    2. 學校每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其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6. 其他
    1. 五專前三年得由學校參考本要點自行規劃及籌措經費辦理。
    2. 學校應依勸募活動計畫積極籌款,籌款績效優良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從優獎勵。
    3. 本部得視需要進行實地了解,就本案之執行效益,進行客觀之整體評估。
    4. 各學校應於取得內政部勸募許可後,始得勸募;其相關規定得至該部社會司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dsa/)查詢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及相關申請範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