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13-12-10
一、 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不得公開呈現班級與學校排名,以及第11條有關畢業證書核發條件之規定,說明如下,請教師於教學過程中能依準則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81729號函辦理。
(二)依據新竹縣政府101.12.19府教學字第1010180815號函辦理。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規定:「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定期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適時向教育部反應。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第1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第2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前揭規定明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
二、 請各老師校利用聯絡簿或其他方式向家長及學生宣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不得公開呈現班級與學校排名,及第11條有關畢業證書核發條件等規定。
三、 學校辦理平時與定期評量之命題,教導處將加強試題審題機制,應避免使用考古題目、坊間題目卷,並請任課教師本於專業進行命題,以確保評量公平性與學生升學權益;另 請教導處在排定教師任教科目及班級時,迴避該教師子女之班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