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校教師參加部份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學位乙事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3-31

一、依據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實施要 點辦理。

二、查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第7點第2項:「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 修者,須服務學校或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教師應於報名前向服務學校提出 申請,並檢附申請表及甄試簡章,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始得 報考。」故教師提出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申 請者,應由各校本權責辦理。

三、又查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實施要 點第6點第3項:「各校教師申請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 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 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為限;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其參加進修 名額以一人計;惟參加暑期、夜間或週末進修者不在此限。」爰此,應以當學年度全校參加進修之員額數做為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