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現階段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對已赴陸進修之公務員情形,請本府人員及所屬機關學校加強赴陸之差勤管理及宣導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5-19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5月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1 966號函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03年4 月29日陸法字第1030050770A號函辦理。

二、依陸委會上開函以,有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方 向,業奉行政院核定,各機關須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考量現行兩岸情勢,公務員赴大陸進修並不適宜,爰於 政策上政府現階段並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包 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入 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

(二)請各機關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依「公務員服務法 」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要求所屬公務 員對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應據實申報,以免違反相關人事法令。

(三)對於已赴陸進修公務員之進修情形,各機關應建立申報 與管理機制,促請已赴陸進修(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 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 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之公務員,於本年6 月6日前完成申報(申報表格如附表),並依下列方式處 理:

1、各機關應要求所屬公務員於期限內依附表進行申報。

2、由機關審酌申報表內容是否對機關有不利影響,再作 進一步處理。

3、對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各機關審酌案件情節 予以懲處。

4、如當事人於赴陸進修之初已如實申請並獲機關許可, 除法令另有限制,原則上容許其進修至取得學分或學 位,並請機關持續掌握進修內容;惟如機關另有安全 上或其他顧慮而擬不同意當事人繼續進修,則尊重機 關之處理。

三、檢附陸委會原函影本及申報表各1份,前開申報表請本府 人員及所屬機關學校於本年6月6日(星期五)前免備文以 電子郵件傳送10008159@hchg.gov.tw,俾利彙送人事行政 總處參處(無則免送)。另有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其他注 意事項及執行細節,該總處將另函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