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9-12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 研究工作或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無論是否 受有報酬),皆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 機關許可。
二、前揭規定所稱「教學」,係指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 或民間公司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惟於上班時間兼任 教學工作者,每週仍應以4小時為限,並應以請事假、休 假或以加班補休方式為之。
三、另銓敘部95年3月15日部法一字第0952616035號書函:公 務員無論係於辦公、下班或公餘時間,均應經服務機關許 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兼任教學工 作,且倘係於辦公時間兼任教學工作,尚應受每週不得超 過4小時及應以事、休假方式辦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