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03年9月23日修正發布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9-24
本次修正係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103092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