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得否依性平 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節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1-14

一、依銓敘部103年10月28日說函轉勞動部民國103年10月8日 勞動條4字第10301320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 本各1份。

二、旨揭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 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 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公務人員得否依性平 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節,茲為營造友善職 場環境,銓敘部刻正研修請假規則有關陪產假給假期間規 定;復以性平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 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 且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於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