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1-18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61442號 函辦理。
二、旨揭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 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 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 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 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 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 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 定期間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