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之公傷假准駁權限回歸各校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1-26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 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爰為符合前揭規定, 本府統一將所屬教師之公傷假准駁權限回歸各校。
103.11.24教師之公傷假核准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