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12-17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 40491781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 4款規定,公務人員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流產 者依懷孕週數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 次請畢;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之 休假。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 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上開請假規則規定, 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 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 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 ,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 應一次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