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支領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及寒暑假期間鐘點費徵免所得稅實施日期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07-15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5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6667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1年6月25日臺人(三)字第1010110713號書函轉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略以:「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下列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三、復查教育部102年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00169號函轉財政部101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函略以:「本案係再行檢視教學現場,增列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項目如『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增列)』,及中途學校編制內教師與聘期中之代理教師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於夜間及假日實施之假期教學,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獲財政部同意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另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亦經財政部同意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按上函係為補充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函之規定,其生效日亦同自101年1月1日生效。

四、檢附教育部函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