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 (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 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07-31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 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 費用。銓敘部民國77年2月26日77台華特二字第140139號 函、86年4月17日86台特三字第1440233號書函、86年8月5 日86台特二字第1495057號書函、93年5月3日部退二字第09 32333893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 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 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 、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 取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