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15日臺國(二)字第1010194776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財政部101年6月13日臺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影本1份供參。
三、上述財政部函文說明二中提及,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共列7項)。
四、其中包括「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教師之課後鐘點費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鐘點費,屬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