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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兼行政職務者 得否於寒、暑假擔任「補救教學實施方案」教學人員疑義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09-2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9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20079797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30日臺國(二)字第1010193922B號 令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之規定,國中小現職教師、 退休教師、儲備教師、經濟弱勢之大專生及具有大專相關 科系學歷之社會人士得擔任本方案之教學人員。

三、經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 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 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四、另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08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爰於寒暑假期間應到校服務;惟渠等於學期中或寒暑假倘擔任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之教學人員,不得因而影響民眾 及師生權益或影響行政效率。

五、依據教育部97年12月24日台國(四)字第0970254348號函 ,寒、暑假之補救教學課程係因專案方案開辦,為避免學 校安排師資困難,得不受公立學校教師每週兼課4小時之 限制,惟仍請學校兼顧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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