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本(103)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1-29

說明:

一、依 銓敘部103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08804號書函辦 理。

二、查本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 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 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 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補助退休人 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 先予敘明。

三、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本年7月1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 ,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四、本案所涉人員繳付保險費及擬辦理退保並請領養老給付( 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等實務作業問題,可逕洽公保承保機 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電話:02-270134 11)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 00-030-598)查詢瞭解。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