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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採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4-01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3月27日公訓字第10 300040671號函辦理。

二、按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 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期間均不得參加 公保,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並於10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 。

三、次按訓練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 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二、……( 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 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 釐清現職人員復應103年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採占 缺方式實施訓練,且具所占職缺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 經派代送審有案者,得否以現職公務人員身分參加公保、 退撫基金及採計退休年資等疑義,案經函准銓敘部103年3 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釋復如主旨。

四、另現職人員復應自103年起改採未占缺訓練之各項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如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援引參照訓練 辦法第29條規定,明定渠等如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 者,得改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其經派代送審後,渠等人 員於該段占缺訓練期間亦得參加公保及退撫基金,並得採 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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