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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修正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5-06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4月30日公參字第10 30006431號函辦理。

二、為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修法意旨,考試院配合修正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將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或特殊境遇家庭者,得免徵證書規費之規定予以納入。據 此,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請領證書時, 如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日期於本(103)年4月23日以後 (含),且符合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 ,須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核章)者,得免繳納 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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