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5-26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2、4項規定:「公務員不 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 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違反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同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 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工友管理要點第7點 規定:「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 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銓敘部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函釋略以 ,公務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有違不得經營商業 之規定。
二、為避免公教人員因不諳服務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致遭停職及懲戒處分,重申請各機關 (學校)加強宣導並詳加說明,務必使所屬人員皆得以正 確認知公教人員不得兼職或經營商業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