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6-27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 及登錄標準化,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依該獎懲處理原則第五條 規定:
(一)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 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敘嘉獎一次至二次之 獎勵。
(二)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 ,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 規定敘記功一次至二次之獎勵。
(三)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申誡一次至二次 之懲處。
(四)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 不報,經查證屬實。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 記過一次至二次之懲處。
(五)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 ,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據公務 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記一大過之懲處。
(六)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 訴具體求刑者。
1、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2、由主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 否予以停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