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3-11
(一)中小學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並於本條例 施行前已取得學位者,得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 理改敘,並依規議處。(新舊制度皆可)
(二)「經書面核准進修學位」之效力期間: 1、不以事前同意為限,惟改敘時應已取得同意。 2、教師自行前往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 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新舊制度皆可) 3、教師自行前往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學校同意 者,不得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辦理改敘。(適用新制)
(三)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 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