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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支領(兼)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退休再任中小學兼任教師,應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轉請 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07-15

一、依據銓敘部102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23686210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上開規定所稱「專任公職」之定義與適用範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係指所任職務須符合下列情事者:1、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2、由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之工作。準此,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即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至於所稱「全職工作」,依本部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令規定,係指(一)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三)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三、本案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所詢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退休再任中小學兼任教師職務,依案附相關文件所載,係屬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兼任教師,非屬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範圍,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四、檢附原函影本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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