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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外教學人員及專業人員應辦理勞保、健保與提撥勞工退休金事宜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07-1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3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21846A號函辦理。

二、進用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及專業人員應確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6日勞動4字第0970130738號函規定辦理勞保、健保與提撥勞工退休金。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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