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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部於114年1月6日以勞動條5字第1130149123號函轉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於此公告週知同仁。

資訊群組 :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1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44650325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月13日總處培字第1140010204號函辦理。

三、鑒於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部分工作場所尚非雇主所能 支配、管理,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即使遭受不特定人性騷 擾,是類案件之行為人因屬不特定人,雇主仍難以對性騷 擾事件進行調查或對行為人懲處。案經會商衛生福利部, 依本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意旨,例示以下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 規定,至非屬例示態樣者,仍應依本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一) 大眾運輸事業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大眾運輸工具、 停泊或等候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遭受乘客性騷擾。

(二)戶政事務所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 (構)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洽公民眾性騷擾。

(三)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於醫療院所遭受病患、家屬性騷擾。

(四)居家照顧服務員執行職務時,於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 對象或其家屬性騷擾。

(五)照顧服務機構、福利機構或安置機構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機構內遭受被照顧者、被安置者性騷擾。

(六)社區或大樓管理員於執行職務時,於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送貨員或來訪者(非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性騷擾。

(七)商店、餐廳、百貨公司、戲院、飯店、賣場、銀行等營業場所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顧客性騷擾。

(八)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職務時,於待售房屋中遭受顧客性 騷擾。

(九)汽車業務員執行職務時,於試車之車輛內遭受顧客性騷 擾。

(十)受僱者因公受派訓練時,於訓練機構內遭受講師或其他 事業單位受訓者性騷擾。

(十一)電話客服中心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進線諮詢者性 騷擾。

(十二)社群網站小編透過網路執行職務時,遭受留言者性騷擾。

四、檢附前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月13日總處培字第1140010204號函及勞動部114年1月6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9123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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